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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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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到位,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加大无证行医打击力度,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保障人民群众就医贴心,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并印发了《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二十六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规范》主要适用于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注销以及超过有效期等几种情况。二是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查处无证行医工作职责,以及应当建立的各项工作机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建立监督协调机制、监督协管工作机制以及无证行医查处公示等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防范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三是规定了无证行医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等各项工作内容、程序和具体要求。四是规定了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刑事移送的情形以及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案件的移交要求。五是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和监督人员在查处无证行医工作中应当按照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六是明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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