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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社会办医疗机构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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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社会办医疗机构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信用体系,推动社会办医行业诚信自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关于《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十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等文件要求,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协会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信评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通过定性、定量指标,采用数量化方式,进行调查、审核、统计和综合分析,构建和利用评级模型,区分医疗机构的信用级别及其信用风险,对参评医疗机构的合法存续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事本行业所必需的资格、资质、专业技术能力、诚信服务以及社会责任等进行专业评价,并以直观的符号表示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评价对象为协会会员单位和自然会员单位,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部(综合、专科、中医、医美、口腔等)、诊所(综合、专科、中医、医美、口腔等)及其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  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分为三等九级,即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等,下设AAAAAABBBBBBCCCCCC九级,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

第四条  通过信用评价达到相应等级的医疗机构,由协会授予统一的社会信用证书和铭牌。颁发的证书和铭牌使用统一的标识与格式。

第五条  信用评价设置每3年为一个周期,社会信用证书与铭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续评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会按程序组织进行续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续评的,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有效期满,未申请续评的医疗机构社会信用原证书与铭牌不得继续使用,将由协会在官网上对过期的社会信用证书和铭牌予以作废公示。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国信用评价的公允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为指导,以政府监管机构对医疗机构资质、考核、认证以及准入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为依据开展工作。

第七条  实施信用评价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及激励与惩戒机制,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及数据库,强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机构信誉,在行业内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生态环境,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会设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价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信用评价与推动评价结果的社会应用,并负责对第三方信评机构评价意见的审议和确定参评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

第九条  评价领导小组由医院管理、临床医学、卫生事业管理、药学、护理、医技、财经管理、医保管理、信用管理、法律等领域资深专家组成,共9~25人。评价领导小组出席信用评价会议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且为单数。

第十条  评价领导小组下设评价办公室,评价办公室设在协会医疗质量评价中心,负责评价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库专家涵盖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医技、财经管理、信用管理、法律等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评价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入库,并最终由协会颁发国家行业评价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信评机构配合实施。第三方信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制定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设计并验证信用评价模型、采集和验证信用信息,对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统计、分析、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开展信用监测、复评等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分析、财务状况与信用风险分析。基于价值观、服务能力以及社会责任等维度,协会结合社会办医行业特点,建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订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的方法采用定性与定量、动态与静态、宏观与微观、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各类数据采集、整理、比对和建模,分析参评医疗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意愿、服务管理、财务运营的能力,再根据参评医疗机构的公共信用记录,经综合分析后做出信用等级判定。

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评价一般采用线上评价方式。参评综合、专科医院、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等)登录协会门户官方网站(www.cnmia.org),口腔医疗机构登录口腔门户官方网站www.kq-cnmia.com,按程序要求进行申报。根据网上评价系统提示自行下载《社会信用评价申报表》《社会信用评价信息登记表》《医疗机构承诺书》《国家行业评价确认书》等材料。填写并上传上述材料后,将由第三方信评机构完成评价。

第十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第三方信评机构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不得泄露参评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真实性第三方信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参评医疗机构的各类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一致性第三方信评机构对所有参评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时采用的指标、流程、方法等应当与协会公布的相一致。

(三)独立性第三方信评机构在进行信用数据分析和信用等级核定过程中应当独立做出判断,消除或避免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四)客观性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当遵守尽职审慎的原则,准确客观地反映参评医疗机构的信用状况和运营风险,避免主观因素对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章  申报、审核与评价

第十  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协会会员单位(含自然会员)

(二)合法存续、各种业资格资质证照齐全;

(三)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基本设置达到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所要求的标准;

(四)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没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命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时校验,没有拒不校验或有暂缓校验记录,没有擅自变更诊疗科目或有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

(五)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禁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运营正常,有较好的社会公信力。三级医院正常运营三个月,二级医院正常运营六个月,一级医院正常运营一年,获取政府医保资质的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请、优先审核、优先评价。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以依照、比对参照执行;

(七)医疗机构两年内无重大事故(含医疗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以行政处罚书为准)、无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发生;

(八)医疗机构评价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每年年内积分未超6分;患者满意度在90%以上,社会声誉良好;

(九)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在近两年内无重大社会负面公共信用记录;

(十)在医疗行风建设方面两年内无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第十  信用评价工作流程:

(一)提交资料参评医疗机构可经协会、分支机构、地方协会、片区四个渠道进行申报。登录协会门户官方网站行业评价系统,下载《社会信用评价申报表》《社会信用评价信息登记表《医疗机构承诺书》《国家行业评价确认书》等文件进行填报,填报后电子版文件及有关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经系统上传,同时打印纸质版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协会(或者分支机构、地方协会、片区)评价专家审核,也可以直接向协会评价办公室申报评价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向申报单位发出受理结果通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审核资料申报受理通过后,评价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联系第三方信评机构对参评医疗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报表等进行检查,发现有遗漏、缺失、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参评医疗机构按规定时限补充、调整,保证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

(三)信用评价。医疗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在信用评价系统进行自评打分,打分结束后进行提交。协会或第三方信评机构根据规定的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参评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等级分析,并按照标准文本要求,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撰写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价报告的初评意见反馈参评医疗机构征询意见,经对存异问题进一步核实后,可以对信用评价报告进行修订,修订报告仅限一次。第三方信评机构应当认真对待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信息反馈,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反馈复议评价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初评意见告知参评医疗机构,参评医疗机构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自接到初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

2.评价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议工作,并给予答复;

3.复议工作仅限一次;

4.复议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

(五)评价结果。协会或第三方信评机构应当在初评工作完成后将信用评价报告及信用等级意见提交评价办公室。评价领导小组择期对信用评价报告及信用等级意见的依据、事实、合理性、表述准确性及相关资料详实情况等进行审核,并作出表决。对信用评价报告依据不充分、评价事实不清楚、资料欠缺的,在规定时间内,应当由第三方信评机构进一步补充资料、修订完善评价报告。每个参评医疗机构的信用评价会议不得超过两次,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备查。

(六)结果公示参评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协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此期间,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或电子邮箱等方式发表意见,评价办公室认真受理,对有关举报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意见提交评价领导小组审议,最终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七)上传报告评价办公室应在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登录协会评价系统,上传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报告电子文本。

(八)颁证授牌协会适时向参评医疗机构颁发证书和铭牌,并在国家发改委主办的《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协会官方网站及《社会办医阳光平台》、人民网·中国社会办医网等媒体发布医疗机构基本信息作为政府、社会和患者权威性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参评医疗机构在网上可自行下载证书和铭牌电子版进行宣传或留存,证书和铭牌由协会统一编号监制。

(九)信用材料管理评价办公室将参评医疗机构的原始申报资料、沟通记录、过程文字、图像、录音、计算表单等相关资料,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保存,纸质版保存期至少3,电子版保存期至少20。评价办公室负责信用评价材料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信用评价材料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材料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与使用等。对不宜公开的资料信息,应当标注内部信息、注意保存字样,妥善保存。

(十)跟踪与复评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评价办公室和第三方信评机构应当持续搜集参评医疗机构的动态信用信息,对可能引起参评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变化的因素及趋势保持密切关注,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保持信用等级的时效性。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抽查核查,经评价办公室讨论审议、确认事实,报经评价领导小组核准后,应当下调其信用评价等级直至摘牌:

1.存在重大违约、欺诈,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涉嫌重大违法、违纪事项且经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裁定追究责任的;

2.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被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不采取补救措施或未完全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的;

3.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国家信用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限内医疗机构可以按协会公布格式,经医疗机构网站、宣传片和海报广告等媒体,自行向社会和公众公布、宣传信用评价结果。

十条  为竖立医疗行业信用品牌,提升社会办医行业竞争力,信用评价结果可以在医疗机构服务、宣传中使用,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监督管理、资质等级评定、周期性校验、政府资源配置、购买服务,医保定点、证券化上市、投融资服务、资产重组、商业保险和评先评优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社会办医疗机构社会信用等级的符号及含义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2022722日   

 

 

 

 

 

附件:社会办医疗机构社会信用等级的符号及含义

 


等级

计分标准

含义

AAA

90100

医疗机构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和能力极强,表现极好,医疗信用风险极低

AAA-

8590

医疗机构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和能力极强,表现很好,医疗信用风险很低

AA+

8085

医疗机构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和能力很强,表现很好,医疗信用风险很低

AA

7580

医疗机构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和能力很强,表现很好,医疗信用风险低

AA-

7075

医疗机构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和能力很强,表现好,医疗信用风险较低

A+

6570

医疗机构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和能力强,表现好,医疗信用风险较低

A

6065

医疗机构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和能力强,表现好,医疗信用风险低

BBB

5060

医疗机构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和能力一般,表现一般,医疗信用风险一般

BB

4050

医疗机构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和能力一般,表现一般,医疗信用风险较高

B

3040

医疗机构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和能力一般,表现较差,医疗信用风险高

CCC

2030

医疗机构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和能力较弱,表现较差,医疗信用风险较高

CC

1020

医疗机构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和能力弱,表现差,医疗信用风险高

C

010

医疗机构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和能力极弱,表现极差,医疗信用风险极高



原文附件:协会通用《社会办医疗机构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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